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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7]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7]218号当事人: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1812596T地址:海盐县西塘桥镇东海大道668号法定代表人:周沈湘2017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西塘桥镇东海大道668号的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将约5吨表面处理污泥(电镀污泥)暂存于污水处理设施压滤设备旁边。当事人涉嫌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本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05年12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紧固件、机械零部件制造生产。建设项目已经过环保审批和验收。表面处理污泥(电镀污泥)的废物代码是:336-052-17,暂存于污水处理设施压滤设备旁边,没有执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暂存场所三防措施没做好,如周边未设置导流渠等。主要是当事人对环保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认识不到位的原因。当事人在改正此违法行为的同时,需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项工作符合环保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7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4、当事人生产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验收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竣工验收;5、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6、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3
    决定机关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