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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公(西)行罚决字[2017]109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嘉兴市嘉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过氧化氢溶液:浓度:30%)、硝酸(浓度:68%)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于2017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盐县支行(账号:1936010104000856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7
    决定机关 海盐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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