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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6]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
    行政处罚内容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6]176号当事人: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1812596T地址:海盐县西塘桥镇东海大道668号法定代表人:周沈湘2016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决定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前身为浙江来宝五金制造有限公司,2010年4月更名为现名,主要从事高强度紧固件的生产和销售。生产中产生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当事人建有固废专用仓库1个,固体废物主要有污水处理污泥、磷化渣、废酸、废油、槽脚等。污水处理污泥产生量约30吨/月,委托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置。废酸产生量约100吨/月,委托嘉善水立方化工有限公司处置。废油产生量500公斤/月,委托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理中心处置。磷化渣产生量约200公斤/月,目前暂存在危废仓库内。当事人2014年度、2015年度未建立危险废物磷化渣管理台帐,未按要求向本局进行申报登记。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6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不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函复印件、试生产函复印件、延期验收申请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7、电镀污泥产生、处置明细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8、海盐县工业固体废物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1
    决定机关 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