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丽税稽罚[2020]6 |
违法行为类型 | 丽水市梁瑞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临时样板房未申报缴纳房产税。你公司御湖东岸项目临时样板房于2017年1月完工,2017年6月拆除,计税时间为5个月。该临时样板房建在关联公司丽水市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房产项目工地上,建筑面积296㎡,土地面积296㎡。根据核算结果,该样板房总成本为3422161.05元,其中,建安成本852352.92元,装修成本1632498.04元,土地成本937310.09元,该公司少缴房产税11977.56元。2、在商业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礼品未视同销售,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赠送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和单位的礼品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具体如下:2017年1月,你公司在商业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加油充值卡260张,共计52000元,不含税金额为44444.44元,少缴增值税7555.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8.89元,教育费附加226.6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51.11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400元;2017年3月,你公司在商业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ipad、iphone等礼品共计224300元,不含税金额为217766.99元,少缴增值税37020.3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91.43元,教育费附加1110.6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40.41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4860元;2017年3月,你公司在商业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大米,共计120000元,不含税金额为116504.85元,少缴增值税19805.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86.41元,教育费附加594.1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96.12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00元;2018年1月,你公司在业务招待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自助餐券,共计3840元,不含税金额为3622.64元,少缴增值税217.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22元,教育费附加6.5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35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8元。3、你公司自查中发现的在业务招待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行为未作视同销售处理。具体如下:2017年,在业务招待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超市卡、水果、酒水、食品、香烟等礼品,含税金额共计157751元,少缴增值税23577.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50.3元,教育费附加707.31元,地方教育费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4 |
决定机关 | 丽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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