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望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2159****894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3民初2328号 |
案号 | (2020)湘0103执48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望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强彪、潘沩、柳罗成、常雁久、柳炫伊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201.6万元; 二、被告湖南望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强彪、潘沩、柳罗成、常雁久、柳炫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陈学云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湖南望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唐强彪、潘沩、柳罗成、常雁久、柳炫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16元,由被告湖南望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学云负担37456,由原告唐强彪、潘沩、柳罗成、常雁久、柳炫伊负担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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