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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望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2159****894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2民初2033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1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望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杨争股本金110万元; 二、被告湖南望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立即支付原告杨争利息574 500元(暂自2015年1月24日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此后以欠付股本金为基数按2%/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陈学云、谢松林对被告湖南望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被告湖南望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学云、谢松林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杨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258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29 258元。由被告湖南望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学云、谢松林承担24 870元,原告杨争承担4 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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