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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保监罚[201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下同)第122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7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0-07-13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