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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环罚决〔2017〕1-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1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