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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8309****489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83民初1808号
    案号 (2020)冀0183执6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70万元; 二、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27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6.53125‰计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的利息(扣除已偿还利息1020246.54元); 三、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27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6.53125‰上浮50%计算自2017年12月1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如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有权对被告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晋州市工业路道南,土地证号:晋国用(2015)第00043号的土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90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依法有权向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世灿对上述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世灿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张彦彩、高锁印、张增贵对上述借款本金127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张彦彩、高锁印、张增贵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0元,由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张增贵、张彦彩、高锁印、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8200 元。由被告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张彦彩、高锁印、张增贵、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世灿共同负担2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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