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MA****EN6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初2821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52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7604243】。一、被申请执行人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 二、被申请执行人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6月1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扣抵扣3966666.67元; 三、被申请执行人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112300元; 四、被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锦裕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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