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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EN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2821号
    案号 (2020)粤03执5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1-0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7604243】。一、被申请执行人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 二、被申请执行人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6月1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扣抵扣3966666.67元; 三、被申请执行人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112300元; 四、被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锦裕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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