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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EN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2821号
    案号 (2020)粤03执49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1-0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建跃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 二、被告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建跃支付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6月1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抵扣3966666.67元。 三、被告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建跃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112300元。 四、被告东莞市锦裕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锦裕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五、驳回原告黄建跃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16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4165.7元,由原告黄建跃负担15458.29元,由被告廖良茂、田小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锦裕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8707.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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