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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德冠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7****09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38542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14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3613305】。一、被告梁安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海放借款本金12800000元及利息(以128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8年7月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安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海放律师费30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德冠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德冠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梁安国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陈海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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