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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汕环罚字〔201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25
    决定机关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