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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5****9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2629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5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19-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敖卓练支付所欠工程款1178917.97元及逾期利息[2018年11月10日(含当天)之前的逾期利息为14094.64元,2018年11月1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1178917.97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敖卓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730.55元(其中受理费7730.5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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