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运罚决字[2016]第33048351161001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嘉兴杭州湾客运有限公司东至客运分公司所属车辆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6年07月29日10时58分许,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经固定地点监控设备(桐乡屠甸西高速入口)监控设备取证,发现浙F.J1123大型客车在此停靠。经查,该车为嘉兴杭州湾客运有限公司所有,核定的线路是平湖至广丰,起点站是平湖客运中心,讫点站是广丰汽车客运总站,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显示停靠站点无,没有桐乡屠甸西高速入口处这个停靠站点,其行为属班车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关于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线路牌复印件1份,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询问笔录1份,非现场笔录1份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5日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了《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关于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桐乡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05 |
决定机关 | 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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