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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杰隆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3****38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91民初157号
    案号 (2020)赣0191执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杰隆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时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74279元; 二、被告上海杰隆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时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计至自2018年11月7日的借款利息为536525.61元;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5474279元,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杰隆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46元,由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800元,被告上海杰隆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5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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