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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杨市监案处字〔2017〕第1002015107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9
    决定机关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钱永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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