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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鬲欣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697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8民初5740号
    案号 (2018)苏0508执1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5
    发布日期 2018-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苏州姑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宏图酒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6255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苏州姑苏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60元,由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苏州姑苏分公司与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另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 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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