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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伟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697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3民初708号
    案号 (2018)津0113执6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天津帝泊洱销售有限公司、原告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宣传推广服务协议》;二、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200万元广告费;三、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40元及公告费(凭票),由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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