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伟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1697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11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苏0311执28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6 |
发布日期 | 2018-04-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裕立弗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0975.5元,返还促销返利款299500元。 二、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裕立弗商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10475.5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不超过100000元为限)。 三、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青岛裕立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公告费470元,合计9870元,由原告青岛裕立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757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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