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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8****186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788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6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日期 2022-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963129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97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719000元、利息6116.30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从逾期之日即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9.048对尚欠的贷款本金计收,复利按照罚息利率标准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均计至案涉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42.01元、保全费4241元,共计诉讼费15483.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负担553.63元,由被告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929.38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7889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978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97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曾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719000元、利息6116.30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96上浮50对尚欠的贷款本金计收,复利按照罚息利率标准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均计至案涉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242.01元、保全费4241元,共计诉讼费15483.01元(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已预交),由建设银行东莞分行负担83.01元,由鸿太升公司负担15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3.63元,由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曾翎负担并直接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向本院预交的553.63元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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