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58****186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73知民初275号 |
| 案号 | (2021)粤01执595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五、驳回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5.2元(其中本诉受理费2435.2元,反诉受理费860元),由东莞市嘉龙海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4.4元(其中本诉受理费204.4元),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90.8元(其中本诉受理费2230.8元,反诉受理费860元). 二审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申请执行事项及理由 申请执行事项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双倍返还定金42400元及合同款42400元,并支付利息(以63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0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 16日为6542.14元) 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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