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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8****186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3民终6353号
    案号 (2019)粤1302执1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19-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5月5日签订的《人力资源企业化办公管理软件V1.0购销合同》于2017年8月11日解除;二、被告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返还6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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