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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人社监罚字[2017]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农科院植物科学研究区建设工程)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行政处罚内容 1、主要违法事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植物科学研究区建设工程,截止2017年1月23日还涉及拖欠丁正红等152人的工资合计5790000元。我局于2017年1月23日向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监令字[2017]008号),责令其于2017年1月26日之前向丁正红等152人支付工资5790000元。但截止2017年2月13日当事人仅支付了丁正红等151人的工资共计4019428元,尚未支付丁正红等94人工资共计1770572元。2、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3、行政处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杭劳社法[2009]258号)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5、行政处罚的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03
    决定机关 江干区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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