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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6]第210218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07月06日13时20分,三墩中队队员江晨琦、裘振尧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承建浙江省老年医疗中心项目过程中,向工地南侧的东陈河排放污水。执法队员现场出示证件,经查,污水主要是下雨产生的,当事人从当日上午开始,利用工地内的一条长约70米的水沟将污水排到东陈河里,排放量约为0.2立方米。当事人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的行为未经审批,取得合法手续。执法队员于当日中午12点因同一违法行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排放污水,当事人未及时整改。当事人于2016年7月7日8时0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7张,《现场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1份。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12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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