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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8314****05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91民初3114号
    案号 (2022)赣0791执1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7-01
    发布日期 2022-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支付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3382234.48元。 二、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支付2020年12月31日前的违约金646002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欠付的租金3382234.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 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归还钢管34965.1米、扣件53261个、顶托4727套,如若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归还上述租赁物,则向原告赔偿短少扣件损失266305元、短少钢管赔偿款524476元、短少顶托损失108721元。 四、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支付扣件清理费37557.9元、顶托清理费6348.5元。 五、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应承担的上述民事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上述判决一、二、三、四项,限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七、驳回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870元,由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赣州市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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