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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8314****05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1民初15736号
    案号 (2022)津0111执21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6-16
    发布日期 2022-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990862.5元; 二、被告沈雪峰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225元,由原告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5元,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雪峰负担60750元,此款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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