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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8314****05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2)赣0424民初298号
    案号 (2022)赣0424执1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23
    发布日期 2022-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修水县汇恒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96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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