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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2929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502民初7096号
    案号 (2022)浙0502执15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16
    发布日期 2022-06-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吴江区震泽镇明亮彩钢构件厂货款1 0 6 1 9 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 4 2 4元,减半收取 1 2 1 2元,由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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