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融城管环保类罚决字〔2021〕第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13时在融安县长安镇和平社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中施工车辆运输流体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遗撒,污染路段为和平街经建设街至长安大道北面,以上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8 |
决定机关 | 融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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