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综执专一罚工〔202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违反《北海市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涠洲岛、斜阳岛除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6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承建的彰泰春江海岸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搅拌混凝土的行为。经查,现场搅拌混凝土总量为293.72立方米,占总混凝土用量的比例为1.35%。当事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1年6月4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1年6月18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1年6月4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1年7月16日向当事人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综执专一告工〔2021〕12号),当事人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捌拾陆元整(¥14686.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1 |
决定机关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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