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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融城管环保决字〔2021〕第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在融安县人民政府进行融安县政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喷漆、雾炮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9
    决定机关 融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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