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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遂市监界处字〔2019〕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生产销售的米酒无标签标识,没有使用中文标识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的询问时承认违法的事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米酒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5
    决定机关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