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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仁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1567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3399号
    案号 (2018)皖0103执恢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578272.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578272.68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的标准自2016年5月1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426元由被告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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