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城汇(万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900632****197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琼9006民初1562号 |
案号 | (2021)琼9006执5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宁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万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城汇(万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海南旭阳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本金500000元。 二、2021年3月31日前,被告中城汇(万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再退还原告海南旭阳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本金2500000元。 三、2021年3月31日前,被告中城汇(万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海南旭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36918元人民币。 四、如被告未能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及款项完整支付给原告,则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失去法律效力。被告除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偿还原告全部未还款项外,还应按照“未还款项的24%/365天乘以违约天数”向原告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8月19日开始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46664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23332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即11666元。被告应在最后一笔款项支付原告的同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给原告。 六、被告不履行调解协议,在法院调解书生效后,原告有权依法按照调解协议第四条的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七、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再无任何纠纷。八、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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