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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7027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05民初547号
    案号 (2017)苏0305执恢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9
    发布日期 2017-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工程欠款本金7924774.33元、高炉工程款利息330172.24元,共计8254946.5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70元,由被告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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