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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正本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38272****217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3民初7693号
    案号 (2019)苏1283执2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正本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泰兴市泰盛双金属材料厂(普通合伙)货款计人民币1015119.7元,并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015119.7元为计息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泰兴市泰盛双金属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5元,减半收取696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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