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正本锯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38272****217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7693号 |
| 案号 | (2019)苏1283执225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19-05-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正本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泰兴市泰盛双金属材料厂(普通合伙)货款计人民币1015119.7元,并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015119.7元为计息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泰兴市泰盛双金属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5元,减半收取696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