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攸县湖南坳乡明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22369****57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民终1232号 |
案号 | (2021)湘0223执恢4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攸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攸县湖南坳乡明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攸县广播电视实业有限公司款项29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5.0%从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 二、撤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株洲丰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贻对攸县湖南坳乡明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攸县广播电视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800元,合计373600元,由攸县湖南坳乡明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0000元,由攸县广播电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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