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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170****74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晋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闽0582执恢10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给原告洪蓉婷、魏学民验收合格的位于宏德时代广场第2幢1层02-1及02-2号、2层02号、3层02号、4层02号、5层02号、6及7层02号房屋。二、被告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洪蓉婷、魏学民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交房之日止每日342元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三、驳回原告洪蓉婷、魏学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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