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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为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226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民终字第1657号
    案号 (2014)晋执行字第02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18
    发布日期 2015-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二、被告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柯志杰逾期交房违约金14615元及逾期办证违约金823元;三、驳回原告柯志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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