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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为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226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晋民初字第3229号
    案号 (2014)晋执行字第02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17
    发布日期 2015-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给原告詹维林、詹艳芳验收合格的位于宏德时代广场第2幢1层06-1及06-2号、2层06号、3层06号、4层06号、5层06号、6及7层06号房屋。二、被告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詹维林、詹艳芳自2011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交房之日止每日234元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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