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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质安监罚(2019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承担津围公路北二线郭家沟道班工程施工,在该工程车库的挑檐部位C30混凝土中使用了不合格粉煤灰。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1.21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3
    决定机关 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