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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交综道罚字〔2021〕2001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驾培经营者未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悬挂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公示经营范围、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9
    决定机关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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