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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57****8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3民初1083号
    案号 (2019)苏0703执10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瀚瑞净化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1219403.25元。案件受理费247897元,由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7897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上诉人须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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