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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水云龙水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79****3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03民初1103号
    案号 (2021)冀0803执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北京水云龙水利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河北博昊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签订的《六道河水电站承包经营合同》; 二、被告北京水云龙水利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博昊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暂计至2020年4月的承包费人民币505.89万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博昊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北京水云龙水利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672.30元,由原告河北博昊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460.00元,由被告北京水云龙水利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7212.3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26336.15元,由反诉原告北京水云龙水利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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