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阿勒泰市监处〔201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处以人民币10万元(壹拾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02 |
决定机关 | 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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