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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兴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其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8366****08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11民初8278号
    案号 (2018)辽0211执6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9
    发布日期 2018-09-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其东、被告韩秀丽、被告王天文、被告王桉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83,10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大连兴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长海兴东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兴东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5,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其东、被告韩秀丽、被告王天文、被告王桉地负担,四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广东。被告大连兴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长海兴东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兴东食品有限公司对前述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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