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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110****408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81民初2287号
    案号 (2019)豫0581执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4-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景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买章借款本金220万元; 二、被告常景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买章借款利息26.4万元; 三、被告常景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买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220万元、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之和以不超过本金100万元与以本金100万元、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06年12月7日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之和为限; 五、被告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限额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王买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88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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