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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浑南市监工商〔2020〕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通过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的现场核查和两次向当事人登记住所邮寄核查信函,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前六个月已经离开登记住所;结合当事人于案发时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当事人已经处于事实上的自行停业状态,并且其停业持续时间已达六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内容 一、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3
    决定机关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