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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瑞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7****1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3145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宫支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32715.67元(截至2019年2月26日),并按《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韦玉风、丹阳市瑞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韦建中、韦建华对被告谭国辉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宫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7元,由被告谭国辉负担,并由被告韦玉风、丹阳市瑞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韦建中、韦建华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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